分類:投稿 作者:佚名 來源:網絡整理 發布時間:2023-01-12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信息所、深圳成武金石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廣東省肇慶市供銷合作聯社、中標標準技術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麗、劉文、張銘、李哲敏、張永恩、劉俊華、張瑤、譚國熊、席興軍、初僑、于海鵬、王東杰、張超、燕艷華。
1 范 圍
本標準規定了鮮活農產品標簽標識的基本要求、內容、方式等。
本標準適用于鮮活農產品的標簽標識,包括預包裝、散裝、裸裝、儲運包裝以及現制現售的可食用鮮活農產品和非食用鮮活農產品的標簽標識。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19480 肉與肉制品術語
GB/T 19630.3 有機產品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
GB/T 26430 水果和蔬菜形態學和結構學術語
GB 2805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NY/T 658 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
NY/T 938 動物防疫耳標規范
NY/T 1741 蔬菜名稱及計算機編碼
NY/T 2780 蔬菜加工名詞術語
SC/T 3012 水產品加工術語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5]第75號令)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鮮活農產品 fresh and live agricultural products
通過種植、養殖、捕撈、野生采集等方式獲得,且未經深加工、未改變其物理化學形態和性狀、保留其自然特性的農產品。
3.2 標簽標識 labeling and marking
在銷售的產品、產品包裝、標簽或者隨同產品提供的說明性材料上,以書寫的、印刷的文字和圖形等形式對產品所做的標示。
3.3 包裝 package
為在流通過程中保護產品、方便貯運、銷售,按一定方法而釆用的保護產品的容器、材料及輔助物品的統稱。
3.4 裸裝 nude packaging
未對鮮活農產品進行包裝防護。
3.5 儲運包裝 transportation packaging
以儲存、運輸為目的,可容納鮮活農產品,起方便儲運、加強保護作用的包裝。
4 基本要求
4.1 鮮活農產品標簽標識的主要內容及方式的確定,應充分考慮保障消費者健康和安全與合法權益;滿足消費者識別鮮活農產品的需要;提供鮮活農產品屬性和用途信息;提供鮮活農產品的質量信息、質量保證信息、來源及追溯信息的需要;滿足鮮活農產品貿易雙方的合理需要等。
4.2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裝銷售的鮮活農產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
4.3 標簽標識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如在包裝上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或提供說明書等形式。對于有包裝的鮮活農產品條形碼怎么印刷到包裝物上,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散裝、裸裝的鮮活農產品,應當釆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或標識在鮮活農產品上(如畜禽胴體上)等形式。
4.4 鮮活農產品標簽標識的內容應真實、規范、準確、科學、通俗易懂。說明或表達方式應使用規范的中文條形碼怎么印刷到包裝物上,不應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的方式描述或介紹農產品,不應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對鮮活農產品的混淆,不應誤導、欺騙消費者或給消費者留下錯誤的印象。
4.5 鮮活農產品標簽標識上不應標識出現容易誤導的表述,例如:“比較好的”“最好的”“衛生的”“健康的”“有益健康的”等。
4.6 當在鮮活農產品標簽標識中使用“天然的”“純的”“新鮮的”“自制的”“有機生長的”“生態的”“無抗的”等詞匯描述產品名稱和性狀時,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規定,并應有相關的質量保證文件。
4.7 鮮活農產品標簽標識應與其所標簽標識的鮮活農產品的實際情況相符合,不應含有不真實的信息或無法證實的內容。
4.8 鮮活農產品標簽標識上不應包含宣傳能夠預防、緩解、減輕、治療、治愈某種疾病和調節特定生理問題等方面的內容;不應包含可能引起消費者對類似鮮活農產品的安全生產懷疑或恐慌的內容。
5 標簽標識的內容
5.1 產品名稱
5.1.1 鮮活農產品名稱應醒目標示在包裝的顯著位置。裸(散)裝情況下,可釆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醒目標識出鮮活農產品的名稱。
5.1.2 應標明能反映農產品真實屬性的規范名稱或公認名稱。
5.1.3 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鮮活農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沒有規定的,可以使用不會引起購買者、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俗名:
—— 蔬菜和水果名稱應符合 GB/T 26430、NY/T 1741、NY/T 2780的規定;
—— 水產品名稱應符合SC/T 3012的規定;
—— 畜禽產品名稱應符合GB/T 19480的規定。
5.1.4 進口鮮活農產品應標明進口農產品對應的中文名稱,在不引起歧義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常用名稱或俗名。
5.1.5 新鮮水果除了應標示產品名稱,如:蘋果,還應標示品種名稱,如:紅富士。
5.1.6 出售鮮活水產品的市場,各攤位水族箱面對消費者的一面,應加貼標簽,醒目標明水產品名稱, 如:鯉魚、鯽魚、武昌魚等。
5.1.7 出售活禽、畜的市場,各攤位應醒目標明活禽、畜的名稱,如:烏雞、鶴鶉等。
5.1.8 畜禽產品應明確標識其商品名稱及影響品質的類別名稱,如:大羊、羔羊或肥羊等。
5.2 質量狀況
5.2.1 鮮活農產品包裝物上應標明該產品執行的標準名稱和標準號。
5.2.2 經檢驗合格的鮮活農產品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或檢疫合格證明。
5.2.3 有分級標準的鮮活農產品,還應當標明鮮活農產品質量等級。鮮活農產品等級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進行標注,并與包裝內的鮮活農產品實際情況相符。
5.2.4 若鮮活農產品獲得產品或體系認證,則可標示必要的產品或體系認證信息;未獲得認證的產品,不應使用相應的認證標志。
5.2.5 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志使用權的鮮活農產品,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生產的該種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和發證機構的名稱和標志。綠色食品的標簽標識按照 NY/T 658 的規定執行,有機食品的標簽標識按照 GB/T 19630.3 的規定執行。
5.3 產地
5.3.1 應標明鮮活農產品的種植、釆集、收獲、養殖、捕撈等的產地名稱。
5.3.2 產地標示應真實,應按照行政區劃的地域概念進行標注。產地的標注區域詳細度不應大于縣級轄區。如區域詳細度應標為“XX市XX縣XX基地”或“XX市XX縣XX鄉(鎮)”等。
5.3.3 進口鮮活農產品應標明原產地國家和地區,同時標明代理商、進口商或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5.4 日期
5.4.1 標簽標識上應標明鮮活農產品的生產日期。
5.4.2 植物產品如新鮮水果和蔬菜應標明農產品的收獲或釆摘日期;動物產品如水產品和畜禽產品應標明捕撈或屠宰、分割日期。
5.4.3 活體畜禽應標明出欄年齡,鮮蛋產品應標明產蛋時間。
5.4.4 日期的表示方法按照GB 7718—2011的規定執行。
5.5 貯存條件與保質期
5.5.1 限期使用的鮮活農產品,標簽標識上應當標明釆用不同貯藏方法情況下的保質期。如冷藏保鮮的畜禽產品和水產品,應標明冷藏溫度與保質期。
5.5.2 保質期的標示方法如下:
a)最好在……之前食用;
b)……之前食用最佳;
c)保質期(至)……;
d)保質期XX個月[ XX日(天),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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